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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單位財物管理應注意事項

1.各單位財物使用保管人、管理人員對經管之財物應隨時查對其數量、並注意使用狀況,如有異動須依規定程序辦理。

2.財產標籤如有脫落或內容模糊不清者,應即通知資產保管組重新製作黏貼,財產標籤務必正確、確實黏貼於儀器顯明處。

3.財物使用保管人退休、離職,應於離校前將財物移轉需用同仁使用,或點交單位財物管理人員。如有閒置之財物(已不需使用或損壞可修復),應將財產資料逕送資產保管組或經由網頁公告,使需用者得申請移轉續用。

4.財物使用保管人對所保管之財物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,不得有私自掉換、擅為收益、出借、移轉等情事。如因教學研究需要攜出校外,須依規辦理借用(具借用單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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