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

Q1儀器設備是否可外借校外人士使用?

A: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36、38點規定:
第36點 使用單位對使用中之財產,應善盡保管之責,未經核准,不得私自移轉或借撥(各單位經管之儀器設備,係屬國有公用財產,不得辦理借用。但在不違背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之原則下,以收益方式提供他人使用)。
第38點 財產提供使用,應注意下列事項:
(1)應訂立契約,雙方協議條件、財產之養護、稅捐及安全保管責任,均應載明於契約之內。
(2)如有附屬設備者,應列具清單作為契約之附件,並將各項附屬設備照清單點交。
(3)收回時應逐項點收,注意交回之財產是否完整及附屬設備之數量是否相符,如有損壞或短少時,應要求賠償。
瀏覽數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