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: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36點規定:
第36點 使用單位對使用中之財產,應善盡保管之責,未經核准,不得私自移轉或借撥(各單位經管之儀器設備,係屬國有公用財產,不得辦理借用。但在不違背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之原則下,以收益方式提供他人使用)。